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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7-10 14:35

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验收管理,规范结项验收程序,依据《安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科〔2016〕25号)、《安阳市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财教〔2018〕8号)、《安阳市市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安科〔2017〕100号)和《关于做好企(事)业单位设置研发会计科目和研发支出辅助账工作的通知》(安科〔2019〕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并签订《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科技计划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结项验收。另有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相关办法执行。

未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实施期满一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交结项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结项验收。

第三条 结项验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的原则,确保项目结项验收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管理和监督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科研诚信承诺,对提供的结项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结项验收采取专家评估评审方式进行,逐步实行网络评估评审。专项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听取情况汇报。必要时可到项目实施地核查相关情况。

第七条 结项验收实行回避制度, 原则上从科技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财务专家组成结项验收审核小组。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与项目有关人员,不能作为结项验收专家。结项验收审核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八条 结项验收审核小组对结项验收提出结论建议, 并对结项验收结论建议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结项验收以计划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实施期间已按程序填报《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的,按调整后的内容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期限结项验收。不能按规定期限结项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结项验收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结项验收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结项验收通知。

2.材料填报。项目负责人通过“安阳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结项验收材料或延期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结项验收材料和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确定结项验收项目、延期项目。

4.评估评审。结项验收审核小组对结项验收项目评估评审,提出结论建议,内容包括结项验收项目的成果及专利完成情况、技术及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结余情况等。

5.结果通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下达结项验收通报,同时按照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结项验收提交材料:

(一)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三)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1.项目的研发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论文、人才培养相关标准、获奖证书、技术交易、成果登记证明材料等);

2.涉及技术、经济(社会)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四)项目资金情况证明材料:

1.专项资金收支设置科目明细帐复印件;

2.专项资金支出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3.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收支明细帐复印件。

(五)专项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反映项目总收支以及专项资金、承诺自筹资金等各项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

(六)其他材料。

 

第四章  结项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结项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和“不通过验收”。

 (一)结项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项目任务书任务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计划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6.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7.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8.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9.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10.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11.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12.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13.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14.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15.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结项验收审核小组认为需要整改补充材料的项目,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由市财政收回。

第十五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后可再次提交结项验收, 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六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3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收回结余资金。

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创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期限结项验收、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专项资金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等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结项验收审核小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终止或五年内取消其参与科技项目评估评审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项目结项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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