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精神,结合安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阳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设特等奖和一、二等奖,奖励对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安阳市专利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设立特等奖1项,为发明专利;设立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一等奖、二等奖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不少于2/3。
特等奖奖励金额为10万元,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根据其价值和影响可给予特殊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一等奖每项5万元,二等奖每项2万元。
对荣获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的我市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金支持,其中,荣获中国专利金奖(含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的奖励;荣获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1万元的奖励。
以上各项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条安阳市专利奖坚持激励引导、保护创新、优质高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安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安阳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及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从市科技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参评专利进行评审。
第五条申报安阳市专利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客体。
1.专利状态稳定。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
2.专利创造质量高。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或设计新颖、富有创意,兼具装饰性和功能性,工业适用性强。
3.专利运用效益好。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管理规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安阳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或者安阳市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不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申报安阳市专利奖,应当填写《安阳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安阳市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可以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经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具备其他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九条安阳市专利奖按照下列程序评审:
(一)发布公告。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安阳市专利奖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等事项;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安阳市专利奖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报评委会办公室;
(三)形式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确定通过形式审查的专利名单;
(四)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
(五)评审结果公示。评委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安阳市专利奖拟奖励名单,并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批准公布。公示期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安阳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励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二条获得安阳市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对获得安阳市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专利奖的评选;对获得安阳市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参与安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申报人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安阳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5年内不得申报安阳市专利奖。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协助他人骗取安阳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安阳市专利奖信用档案,将安阳市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